一、关于住宅建筑总体要求
为美化城市空间形象,塑造整洁统一的建筑外观,今后所有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阳台一律在项目建设时要求统一封闭。空调搁板统一设计,空调凝冷水统一收集排放;防盗网应采用内置式;不得破坏房屋整体立面。
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施工图审批中,应明确统一封闭阳台的要求及统一封闭阳台的位置、式样、材质和颜色,并与项目主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二、关于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住宅建筑阳台外挑总长度应控制在建筑面宽的1/3以内,当等于或超过建筑物面宽1/3时,以阳台凸出部分计入房屋进深,核计建筑间距。
三、关于阳台的设置和建筑面积计算
1、阳台占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和公摊,下同)小于7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6%;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70平方米,且小于l2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4%;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2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2%。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统一阳台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口径。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半挑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光房等)建筑面积在计入容积率时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简称“半面积”)。
四、关于住宅建筑封阳台施工
经规划和住建部门批准可封闭的阳台一律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统一施工封闭,所需资金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之中。
五、关于产权登记
封闭住宅阳台按照国家相关房屋测绘规范,应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产权面积。但购房者可自主选择按水平投影全面积或水平投影半面积进行产权登记,由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共同约定。
因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产权,而超过规划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按超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处理,不计算在 “正常误差超建面积”3%的范围内。
六、关于在建项目管理
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尚未封闭阳台的,由购房者支付封闭阳台所需成本,由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封闭阳台,按半面积登记产权;未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其阳台应在竣工前由开发企业统一封闭,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关于联合验收
今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规划、住建、国土、房产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进行管理和联合验收。
八、关于批后管理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业主不得在阳台外设置晾衣架、防盗网、雨棚等构筑物;不得再自行封闭未统一封闭的其他阳台或长廊、过道、露台等部位;不得在建筑外立面搭建或设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已统一封闭阳台的长宽度、式样、颜色、材质。否则,按违法建(构)筑物查处。
九、关于执行时段划分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图和单体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批准的单体方案执行,并统一封闭阳台;未批准总平面规划图和单体方案的建设项目及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一律按本通知执行。